本报讯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施近两年来,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取得了长足进步。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,充分调动了全省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和自觉性,一个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,许多错案得到及时纠正,不少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。
据初步统计,1998年山西省司法机关共发现错案83起,涉及责任人员49人,已经追究的38人,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13人,正在追究的11人。
据了解,在这些案件中,法院系统通过评查发现实体判决有问题的案件19件,从中确认属于违法审判应追究责任的案件15件,追究了17名错案责任人,其中4人受到刑事处分,其余分别被给予撤销职务、开除党籍、调离审判岗位、通报批评等处分;检察系统通过评查发现错案36件,应予追究的有4案3人,其中2人被免职,1人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;公安系统发现错案28件,错案责任人员29人,已经追究的18人,其中受到刑事处分的9人,其余分别被给予免职、辞退、扣发奖金等处分,另外还有11人正在追究。这些案件的纠正和对责任人员的追究,在干警中引起了较大震动,对规范干警行为,促进严格执法,消除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
“两制”的落实也促进了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。去年,全省法院案件审结率比去年同期上升,而上述申诉、缠诉案件却有所减少。公安系统的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均比去年有所下降。
从1998年推行“两制”的情况来看,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阶段性要求已经实现,不少地方和部门摸索出了一条错案责任追究的路子来,取得了一定成效,形成了公正司法的良好风气。